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住邢台市信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E8****小型轿车沿邢台市信都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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