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航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K*****号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远航路富士康K区北门东3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鉴定,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9.4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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