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锡市**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王记面馆吃饭饮酒后,驾驶蒙H******牌北京牌小型轿车沿锡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造纸厂胡同时被当场查获。经二连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8.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其案发前持有C1驾驶证,无前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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