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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 ,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3********,汉族,中专文化,企业工作人员,长春**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长春市**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吉AU****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长春新区华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省二实验学校门前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2勘验、检查笔录;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4鉴定结论;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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