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95********,汉族,专科毕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家中饮酒,于同日22时25分许驾驶湘******小型汽车从家中出发,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由南往北行驶,至**桥下由东往西行驶,直至同日22时34分许,其驾车行驶至天心区**公司时被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同日23时05分许,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3毫克每100毫升。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驾驶证、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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