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8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7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武都区**镇**村,**林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途经两水镇后坝村三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处,后赵某某被带往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进行血样提取。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赵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含量为13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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