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刑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79********,汉族,初中文化,高邮市**厂法定代表人,住高邮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B****号小型轿车从高邮市送桥镇郭集润扬路小小河边鱼饭店出发,沿润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苏发路路口处,被高邮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2.2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涉案车辆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卜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视频监控光盘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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