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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罪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66********,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靖安县人,现任江西省**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靖安县**工业园**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客车途经靖安县香田乡三爪仑大道东部梦幻城路口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后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8.07mg/100ml。另查明,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酒后驾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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