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公安局**镇派出所,住博乐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19日0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锦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锦绣路公墓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1年2月20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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