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3750,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新寨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22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甘****号“***”牌小型轿车,沿渭源县清源镇东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渭源县西美国际小区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渭源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遂依法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0.4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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