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824197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有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已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Q***72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西平县工业大道西段美景国际现代城南门时被西平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血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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