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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赵玉尚)(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65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81973********,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河南省**,现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康宁乐某某5幢1单元租401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局**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尚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局**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9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尚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6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海南路曹汇大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

    同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尚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赵某甲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赵某甲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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