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苏G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路与南极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侯亚茹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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