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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街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6月26日20时51分,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向乐业村委会下街村民小组行驶,至会泽县金火线K25+700M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赵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1.68mg/100ml。

我院审查后认为,提取血液登记表上记录的容器编号与送检的血样样本上的容器编号不一致,不能证实送检的血样就是案发当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提取的血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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