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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职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4430,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股份有限公司主任经济师,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现住长春市**区**家园**栋**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5月12日,经吉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被白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受贿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我院决定拘留,同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执行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我院决定释放,同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某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

本案由白山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09年与时任**市常务副市长赵某甲(系赵某某兄长,另案处理)共谋,利用赵某甲的职务便利,为吉林省**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揽工程上提供帮助,两人共同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郑某某给予的公司干股500,000.00元;并于2013年,共同获取该公司股权分红498,000.00元,该分红款被赵某某用于日常生活支出。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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