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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合同诈骗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12月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12月1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有茅台珍品王子酒售卖的信息,被害人吕某某看见后便联系赵某某购买茅台珍品王子酒,赵某某在自己手中没有酒的情况下,以210元一瓶的价格向吕某某售卖40件,共计240瓶茅台珍品王子酒,并承诺第二天向吕某某发货,赵某某收取吕某某转账的50400元货款后,一直未向吕某某发货,也不退还货款,并将50400元货款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和日常花销挥霍一空,在吕某某多次联系要求发货的情况下,赵某某拒不理睬。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50400元,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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