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8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8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队**组**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我院决定,于2018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时间自2018年3月4日至2018年4月4日;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6月19日);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时间自2018年2月18日至2018年3月4日;2018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19日;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8月3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郭某某先后于2013年至2014年之间,冒用江西昌厦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江西建工第四建筑公司等名义,签订虚假工程承包合同,收取承包人于某某保证金20万元、汪某某20万、汪某某20万元等保证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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