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四户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7年1月9日和2020年3月10日移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分别于2017年2月17日和2020年3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博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合同诈骗罪
2014年6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加入戚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诈骗团伙。2015年,赵某某任该团伙为诈骗设立的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该诈骗团伙向布料行、服装加工厂等下订单,采用先支付少量订金,或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被害人交付完货物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并恐吓、威胁被害人放弃追讨货款。赵某某共参与诈骗黄某某、陈某某等40多名被害人,骗取金额人民币36124230.79元。
2寻衅滋事罪
2015月3月和4月,戚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王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害人黄某某的园洲**制衣厂强抢货物,强抢未果;赵某某摔坏黄某某茶杯;王某某还到车间将电闸多次强行关掉,致使一锅炉烧毁,并叫工人下班,阻碍黄某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博罗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明知戚某某、杨某某等人实施合同诈骗而参与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财物损毁达2000元以上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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