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三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路**号,暂住嘉峪关市**号。于2018年6月2日,因借款合同纠纷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拘留15天;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李某某介绍,与被害人徐某某签订了嘉峪关市南湖**庭院别墅的别墅铜门、大门及院内围栏的装修合同,收取了被害人徐某某订金人民币4万元,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未履行合同并将该笔资金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后逃匿。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全部损失。
2020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到案。
2021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2.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殷某某等3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赔全部赃款,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将涉案赃款4万元人民币发还被害人徐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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