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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应县**路**排**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西省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9月4日,赵某某使用提前制作好的虚假的“应县**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杨某某贷款30万元,月息2.5分,按月上结利息,利息一直付至2014年11月。后赵某某就不再支付利息,杨某某后就向其追要借款本金,赵某某一直推脱,后杨某某去看赵某某抵押给他的房产,发现该房屋已经被段某某入住。段某某称其手中也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后杨某某去应县房产所查询,发现赵某某抵押给他的房本是伪造的。现赵某某无能力归还杨某某的借款,给杨某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法认定赵某某在向杨某某借款时主观上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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