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现年67周岁,云南省华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52********,汉族,文盲,职业务农,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经华坪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华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华坪县**镇**村委会**组自家山上的芒果地边烧树丫枝,因为风大不慎烧到旁边的杂草,引发了森林火灾。后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对过火面积及过火有林地面积进行鉴定,经鉴定,赵某某失火案的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6.22亩,过火范围内林地地类为纯林,林地类别均为商品林地,优势树种涉及栎类及云南松,林种涉及用材林及薪炭林。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打火机一个退还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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