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4时许,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带领辅警李某甲等人在沛县沛城南环路交警大队事故组门口东西路上检查酒驾时,发现一蓝色轿车临牌过期,辅警李某甲、李某乙依法让该车驾驶员赵某某熄火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接受检查,赵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突然驾车逃窜,将站在该车驾驶门旁边执行任务的辅警李某甲带倒在地,造成李某甲头部等处受伤。
案发后一周,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李某甲伤情经沛县公安局法医查阅病例、CT单,认为达不到轻微伤及以上,遂未出具伤情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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