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6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院**号楼**层**门**号,现在京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乡**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派出所内,拒不配合民警沈某某(男,33岁,北京人)的工作,并用膝盖将民警沈某某下体顶伤,致其阴囊挫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已取得被侵害民警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取得被侵害民警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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