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乡**村,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0时,镇赉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宫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在**中学北侧路口查处酒驾违法行为,在对吉G****3号轿车驾驶员陈某某进行测试酒精过程中,因测试两次没有成功,民警刘某某在进行第三次测试时,与陈某某同车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为测试次数较多,就用手先将陈某某的头推开,随后用右手将刘某某拿酒精的测试仪的手推开,并语言辱骂执勤民警,后民警两次口头传唤赵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赵某某拒不配合,后民警对赵某某进行强制传唤,此时赵某某在其朋友肖某某的劝说下,乘坐警车与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乘车去派出所的过程中,赵某某对执勤民警进行威胁和辱骂。民警将赵某某带至**派出所办案中心后对其进行约束醒酒过程中,赵某某坐在凳子上用脚踢**派出所教导员郑某某腿部一脚,并一直言语辱骂在场民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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