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4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法律帮助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胡某某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34号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接待大厅内,据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路某某、辅警孙某某推搡、拉扯,致路某某左前臂、孙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均不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妨害公务行为,但赵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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