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5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楼*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本市丰台区石榴园派出所接待大厅内,以给其外孙女接水为由要求进入派出所办公区内部,在民警对其阻拦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致民警宛某某左腕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民警宛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证明书、塑料水杯照片、北京市红十字会和平骨科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诊断材料、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伤情照片、送押人员伤病情况通知单、电话查询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宛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宛某某、吴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执法记录仪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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