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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社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东阳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东阳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下午13时50分,横店派出所接到横店医院报警,横店医院住院部4楼有人闹事。民警叶某某带领协警陈某某、张某某赶赴横店医院住院部4楼处警。民警在现场处警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殴打他人,遂口头传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拒不配合,后依法强制传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带到地下停车场时,因其不愿坐到警车后备箱座位而拒不上车,并用脚踢踹协警陈某某大腿一脚,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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