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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3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41984********,汉族,大专文化,系**科技苏州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市姑苏区**新村**栋**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坞**新村**幢**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李公堤**餐厅,因涉嫌酒后猥亵他人被民警传唤,警车到达派出所门口时,赵某某不配合执法,并用手击打民警潘某某面部一掌。

2020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俞某甲、王某某、俞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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