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在徐州市贾汪区**镇**村其家平房上辱骂他人,徐州市公安局汴塘派出所民警王某某等人出警到现场依法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口头传唤至汴塘派出所。在汴塘派出所留置室内,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乱砸留置室的门、墙,民警王某某、辅警张某甲、张某甲口头制止无效后,在使用警械对其进行约束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用手掐辅警张某甲脖子致张某甲受伤。2019年6月10日经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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