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市**街**委**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赵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17时许,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内,使用暴力方法攻击正在执法的民警,后被当场抓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调解室内,因提出上厕所的要求被拒绝而与民警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赵某某与民警姚某某发生肢体接触,随后被民警当场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2.证人姚某某、杨某某、史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陈述和辩解;4.现场监控录像;5.其他证据材料: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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