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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存疑不起诉)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Z36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杭州**馆技师,住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1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经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于某某、黄某某、苟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9月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杭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公司在本市上城区**路**号开设**馆,于2017年11月20日开始营业,公司主营业务为生活类美容等。于某某等人以提供色情服务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进行高额充值,而实际只提供普通按摩,致使被害人上当受骗。公司内设管理层、营销部门、管家组、技师组、前台、采购组、调剂组、财务等部门及外联团队维持公司运作。在日常工作中,由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的外联团队及李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的微营销团队,采取打电话、在外发美女图像卡片的形式对外宣传**馆招揽顾客,最终诱使顾客与营销人员通过微信进行联系。在与客户的交流中,会按照已有的话术,以发送性感暴露的美女照片、视频的方式,欺骗或暗示客户使其误认为**馆内有色情服务、性服务,从而吸引客户来店消费。客户要来消费的时候,外联及微营销团队会将与客户的聊天记录发送至管家、店长及本销售团队人员都在内的微信群,让店内管理层及管家了解客户相关信息以便于后期继续欺骗客户。客户到店后,由营销人员及前台人员引导与店内管家接洽,店内管家会与店内技师进行配合,以坐大腿、摸客户大腿等敏感行为,按照相关的话术以隐晦语言暗示客户店内有色情服务、性服务。继续让客户误认为充值成会员后才可以在店内会员区享受色情服务、性服务,从而充值高额金额成为会员。在充值成为会员之后,该店技师只给客户提供普通的按摩服务并拖延时间,而不是店家所谓的色情服务、性服务内容。在客户意识到问题投诉之后,会有公司管理层(总经理、经理、店长、副店长)及管家予以安抚,并以后期会推出其他服务为由作为解释,让客户误认为后期会有色情服务、性服务,以此方式骗取客户的充值款项。该公司从2017年11月20日开始经营起至2018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以此方法骗取1430名被害者的服务费用和会员充值费用,累计金额达人民币12264819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于2017年11月许至被抓获时止,在杭州**馆任职,任职期间担任公司技师。在工作期间,其与店内管家配合,以充值会员卡有更多特色项目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总金额达到人民币538727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被不起诉人主观上认知到自己参与诈骗行为,也不能确认被不起诉人是否为诈骗行为提供实质帮助,故赵某甲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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