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5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镇**村*****号。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19年1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9日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4月开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路街花花街租住的房间内,为卖淫女李某某(另案处理)卖淫时提供保护和看风为由,容留其进行卖淫活动,获得好处费约人民币2000多元。
自2018年6月开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容留卖淫女何某某香(另案处理)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路花花街租住的房间内卖淫,获得好处费人民币10000多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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