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8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7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巷**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金海,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女朋友徐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叫了一辆滴滴车。车辆行驶到**路**广场附近路段时,坐在滴滴车副驾驶室的赵某某因喝多酒呕吐到滴滴司机贾某某的车上,赵某某和贾某某因为车厢清洁费的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赵某某就用手拉扯贾某某的领带和上衣,并用拳头殴打贾某某的头部等多个部位,在这期间贾某某就用手机拨打电话报警,赵某某见状将贾某某另外一台手机扔到车窗外,并扯烂滴滴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贾某某准备打开车门离开驾驶室时,坐在车后排的徐某某下车并用手顶着车门,阻挠贾某某离开,贾某某挣脱后离开滴滴车并迅速往**广场方向逃跑。贾某某的伤情经南海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损坏的物品经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34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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