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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4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2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国家**局**局**,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7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23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一条西口处,酒后滋事,将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打伤(经鉴定郭某某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不构成轻微伤),并将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电动巡逻车前挡风玻璃砸坏、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本田50摩托车踹倒造成损坏。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被害单位达成和解,且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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