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甘肃**公司**作业区职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嘉峪关市新华路CD酒吧内与被害人剡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架,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电话叫来叶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某带领另外两人来到该酒吧后,便对被害人剡某某实施殴打,在叶某某、赵某某等人与剡某某打斗过程中,叶某某使用事先带来的刀具捅刺被害人剡某某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剡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2020年11月3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经嘉峪关市公安局五一路派出所传唤后到案。
2020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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