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签订合同从被害人李某某手中租赁了天津市滨海新区抚顺道8号底商的房屋,2019年4月因赵某某没有继续缴纳房租,李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某同意解除合同,李某某将扣除应付水电等费用后的押金退还给赵某某。赵某某当庭提出返还10万元转让费的请求,因在租赁合同中未注明,故法院未予调解。该诉讼审结后,赵某某发现多付给李某某485元水费,向李某某多次索要多付的水费并向法院提出,法院也联系了李某某,但李某某拒绝返还485元水费。在此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为在租赁该房屋过程中李某某没有履行事先的口头约定,让其损失了10万元转让费,且不返还多支付的水费,当看到李某某又将该房屋对外招租时,出于报复,从2019年6月10日至6月22日期间,其共十余次在抚顺道8号底商的卷帘门和门口墙边用油漆将李某某的招租电话涂盖,并喷写“此房纠纷”、“房东骗子”、“还我血汗钱”等字样,被害人李某某先后十余次报警,并损失260余元用于购买去油漆。2019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传唤到案,自2019年6月10日至案发,公安机关只在2019年6月17日电话联系赵某某,赵某某未接电话,公安机关遂电话联系其男友袁某某,要求转告赵某某停止喷漆行为,但袁某某未转告赵某某,至案发前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对赵某某进行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案发后,赵某某赔偿了李某某经济损失27000元,得到了李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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