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19〕1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徐闻县**镇**街**号**幢**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于2018年12月2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8年1月1 8 日11时许,徐闻县龙塘镇居民村村长赵某某在龙塘镇居民村(也即是龙塘镇下市)郑某甲出租宅处门口以郑某甲出租宅出卖 “灵宅” (指去世人用品)工艺品影响其村的风水为由,组织居民村村民陆某甲、陆某乙、王某某、周某某等十多人员强行把郑某甲出租宅铺面内的“灵宅”工艺品等物品搬出该铺面门口。
二 、于2018年1月2 0 日11时许,徐闻县龙塘镇居民村村长赵某某指使居民村村民吴某某、陆某甲去锁郑某甲出祖屋铁门,在锁门过程中,陆某甲与郑某甲儿子郑某乙发生口角争吵,后陆某甲、陆某乙与郑某甲、郑某乙在陆某甲家宅门口巷子里打架,郑某甲被陆某乙用拳头殴打鼻部骨折流血, 郑某甲经徐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陆某甲、郑某乙为轻微伤。
三、于2018年1月20 日12时许,陆某甲与郑某甲打架双方流血被120急救车接去医院急救后,村长赵某某乘陆某甲被打流血之机,亲自带领居民村村民陆某乙、周某某等十多人窜入郑某甲出租屋仓库内将仓库内的一部分货物搬出门口。
四 、于2018年1月2 0 日14时许,赵某某以事前组织村民搬郑某甲出租铺面、仓库内的“灵宅”工艺品等物品在门口公路上阻搴交通、影响环境为由,指使居民村村民周某某、王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将郑某甲出租宅仓库内及已搬出门口的纸制“灵宅”工艺品、纸扎材料等货物全部运到龙塘镇农械厂附近垃圾池焚烧、销毁。最后指使吴某某用铁锁把郑某甲出租屋铁门全部锁住,不让郑某甲继续经营“灵宅”生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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