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89*******,汉族,本科文化,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邢台市临城县**乡**村**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楼,行唐县某某小学体育老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27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鑫达路交口无故将一辆黑色的冀A*****轿车拍打停,后与车上的一男一女发生冲突,并将黑色轿车的右倒车镜、前保险杠、前中网无故损坏,经鉴定,被损坏车辆的损失价值为2314元。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面供证之间相互矛盾、无法印证,相关证据存疑,致使本案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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