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过路货车压起的飞石打烂其薄膜为由,使用高板凳对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仙桥村自己家门口的道路进行阻挡,致使过往车辆通行受阻,后经太和镇政府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劝说后离开。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过路货车在其家门口错车时损坏墙面砖为由,使用高板凳对其家门口的道路进行阻挡,致使车辆无法通行,后经太和镇政府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劝说后离开。2020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道路灰尘大、有碎石、噪音大、路面未修缮等原由,采用同样的方法对家门口的道路进行阻挡,致使过往车辆无法通行,后经太和镇政府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劝说后离开。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