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17〕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7********,汉族,专科在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6月3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本院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卷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日14时许,礼县城关镇**宾馆服务员杨某某(另案处理)以刘某某(14岁,女)挑拨王某某、祁某某、赵某某四个关系为由,给赵某某、祁某某、王某某打电话要殴打刘某某,四人在**KTV见面后,共同商议寻找刘某某并实施殴打。当日14时30分,四人在礼县城关镇**路**店内找到刘某某,杨某某、祁某某、王某某即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后四人将刘某某带到**路**边上,采用脚踢、用雨伞击打头部、扇巴掌、向头部、胸部浇饮料等方式对刘某某进行殴打,期间杨某某拿出手机进行拍摄,并让祁、王二人对刘某某殴打。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一直在场,且亦鼓动祁、王二人对刘某某进行殴打。
随后,杨某某、赵某某等四人将刘某某带至**KTV,在三楼一包厢内,杨某某用手机录视频,王、祁、杨阳三人分别对刘进行殴打、侮辱,后四人离开现场。
当日杨某某、王某某将殴打刘某某时所拍摄的视频上传到QQ空间及微信朋友圈,至该视频在网络上大量快速传播。次日礼县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点击阅读量为64000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7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