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党员,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甲、宋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临港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臧某甲酒后驾车到临港水厂工地找**村村民臧某乙理论不经其同意私自联系其他车辆来工地施工的事,期间发生肢体接触。随后,臧某甲电话联系赵某某、宋某某等人来工地帮忙,赵某某、宋某某来到工地后,双方又发生殴斗,最终造成五人轻微伤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港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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