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二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9********,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住**镇**林场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克一河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克一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克一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7月份,因赵某某家养的五条狗有四条是因为吃了垃圾箱里被药死的老鼠而先后致死,感到非常气愤,2020年7月6日8时许,赵某某酒后看到托河林场居民区的垃圾箱里有被药死的老鼠,越想越来气,便拿了一根铁棒将居民区的垃圾箱砸毁、踹倒21个,因郑某某和迟某某前来阻止其砸垃圾箱,赵某某用铁棒打了郑某某肩部一下。经鉴定,被砸毁的垃圾箱盖价值人民币2297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