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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县,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2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日到武都区公安局自首,年12月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伙同他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同案三名被告人均被武都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且已执行完刑罚,赵某某在案发现场未实施殴打行为,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属偶犯初犯,无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且本人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汇报检察长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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