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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不诉〔2019〕7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路**栋**单元**房(户籍地址:广西博白县博白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罗富街龙门烧烤店喝酒时,发现老乡“米哥”等人(另案处理)打砸**街**号被害人刘某甲经营的**店,赵某某见状遂和“米哥”等人一起打砸刘某甲店内的创维牌电视机、电风扇、烧烤炉等物品,并掀翻店内的桌椅。2018年10月11日,赵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小区的住所**。经鉴定,被砸坏的创维牌电视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870元。案发后,赵某某赔偿刘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刘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点菜单、电视购买发票、价格损失明细表、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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