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2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8时许,赵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海会路**火锅店吃饭喝酒至23时许。因张某某提前离开,赵某某心生怨气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后张某某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赵某某于次日零时许赶至南郑区高台镇**村张某某家寻找张某某未果。为发泄情绪,赵某某遂持砖块将张某某家部分窗户玻璃以及铁大门、两轮摩托车等物品砸坏。后经汉中市南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某某损坏的财物总价格为2332元。案发后,赵某某给张某某丈夫石某某赔偿门窗修补等费用共计2332元,张某某、石某某分别出具谅解书对赵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犯罪行为较轻;在本案侦查阶段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张某某、石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赵某某从宽处理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赵某某认罪、悔罪,申请从宽处理,免于起诉。综上可认定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刑事和解政策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