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户籍所在地献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4日12时许,任丘市陈某某驾驶一辆单排汽车来献县陈庄**镇**村向蔡某某索要债务,在**村街上用喇叭循环播放“蔡某某还钱”录音,并将视频通过微信发给蔡某某,蔡某某看到后从县城让妻弟张某某驾驶皮卡车载其一起来到**村找陈某某,并将陈某某使用的喇叭从车上拽下来,陈某某见村民越来越多,驾驶车辆驶离该村,蔡某某指使张某某、同村赵某某分别驾驶车辆一起追赶陈某某,在106、307国道上张某某、赵某某多次打方向盘对该车进行拦截,均被陈某某躲过,追赶至献县与河间交界处蔡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返回,陈某某驾车驶回任丘市。陈某某2020年3月2日向献县公安局报案称被他人抢劫。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献县公安局认定的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