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街道**花园**幢**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4日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月2月7日至2月23日期间,在淮安市淮阴区幸福城“乔氏台球室”内,袁某某伙同丁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利用麻将“斗牛”赌博,袁某某先后输钱人民币约四十万元,袁某某怀疑丁某某等人在“斗牛”赌博过程中玩鬼使诈,伺机寻找丁某某等人索要“斗牛”赌博期间所输钱款,2019年4月18日凌晨,袁某某获悉丁某某在淮阴区天鹅湾小区西门口金湖明远龙虾店内就餐,遂纠集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驾车到天鹅湾小区西门口,强行将丁某某带上车,后袁某某驾车行驶至东方双语小学南侧树林旁,袁某某等人采取殴打、恐吓、录视频等方式逼迫丁某某承认玩鬼使诈,并向袁某某签了一张二十万元的欠条,因丁某某当日未携带现金,袁某某等人将丁某某佩戴的价值43420元的金项链扣留,作价五万元,欲充抵钱款,待丁某某还款数万元后将该金项链退还。后丁某某报警,袁某某获悉后将丁某某向其出具的一张二十万元欠条遗失,2019年5月21日,袁某某与丁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袁某某一次性赔偿丁某某医疗费七千元,并将扣留的金项链退还给丁某某。
案发后,赵某某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证人裘某某等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与袁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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