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郑州市**环**路交叉口**小区**号楼**室,于2020年7月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报捕至我院,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补充证据后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重新报捕至我院,我院在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汇报后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社会危险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某为郑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负责软件开发、销售。2018年12月前后,高某甲经朋友介绍,拿着从高某乙处要的金**商城软件找到赵某某,让赵某某修改**商城软件,去除拆红包功能,因为拆红包功能后台不可控制,利润低,修改成转盘商城,后台可控制客户是抽中商品还是红包,利润大,可吸引客户,转盘上放什么商品、价格均由高某甲等人来控制。高某甲以11000元价格购买赵某某修改的商城软件,将该钱款打入赵某某个人微信账号。后赵某某将该软件交给技术员开发,由张某某负责后期维护,一年维护期免费,一年后维护收取费用。
2019年3月底、4月初,在高某甲的介绍下,赵某某又将该转盘商城卖给高某乙,高某乙又转交给杨某某使用,杨某某支付给赵某某个人账户15000元。2019年4、5月,技术员张某某在维护该软件过程中,发现商城公众号老是被封,怀疑客户付钱后,没有给客户发货,存在欺诈行为,把情况汇报给赵某某,赵某某咨询律师,律师回复生产转盘商城不违规、操作人干什么与他们无关,赵某某告诉张某某让他接着维护,直到2019年8月杨某某等人被查,张某某将该软件关闭、不再使用。张某某在维护软件中,共获利5900元。杨某某等人利用该软件共诈骗40570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主观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