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31992********,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乡**村**号,住上海市**路**弄**号楼**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经砀山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1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永,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9日、6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5月9日、7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6日、6月10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砀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份起,被告人吕某某受雇于“花花”(另案处理)为其制作淫秽直播平台,并从网上招募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人为其开发用于传播的软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责制作苹果系统的传播程序,非法获利二万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砀山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现存于砀山县公安局。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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