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5年,张某某分别在其租住的汉中市汉台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家中、汉台区东一环路**酒店、西乡县金牛路**酒店、汉台区前进东路**小区,以电脑登录境外网站果博东方平台,实时转播赌场画面的方式,开设“龙虎”网络赌场,每局抽水5%或10%。2017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汉中市汉台区梁州路**小区居民房内,以果博东方平台进行“龙虎”网络赌博,并用其在赌博网站上开设的账号及银行账户多次接受其他参赌人员的投注,收取赌博网站的返点,共接受赌客投注3326700元。2013年到2015年赌场开设期间张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赌场及参赌人员服务,主要从事买菜做饭、打扫卫生等工作,偶尔帮助张某某对赌场输赢、押注情况进行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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